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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一物流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貨物賠償責任問題,法院認為,電器公司已在運單中明確載明貨物是液晶屏,在其他約定欄中也註明貨物需要打木框,且物流公司在抗辯中也承認貨物是易碎品,故物流公司對貨物是易碎品且運輸包裝有特別約定的情況是明知的。光電公司在提貨檢驗簽收憑證上寫明“收貨時無木框,貨物被擠壓。外包裝箱全部變形,貨物待品質檢驗知會不良數量”,該憑證是雙方在交接貨物時對貨物狀態的描述和確認,據此可以認定貨物交付時確因物流公司並未按約定打木框被擠壓損毀,法院對此予以確認。關於物流公司主張運單合同條款第17條約定“對易碎品允許20%的破損”免除承運人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因該運單合同是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屬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且物流公司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曾就該條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電器公司註意,因此依據《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該免責條款無效,對物流公司的該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綜上,物流公司應對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9-06/157788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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